用“政法干警”“全體干警”“全員干警”等來稱呼公檢法三機關全體人員似乎已成為一種常見的干警表達方式。表面看,法官法眼這確實是檢察一種便捷的做法,但如果不分情況,宜再一概如此表述,稱丨容易造成不同政法機關的干警工作性質和被稱呼主體的身份混亂。
筆者認為,法官法眼當公檢法以整體形象出現時,檢察可以延續使用“政法隊伍”“政法機關”的宜再稱謂,但是稱丨,如果需要具體指向公檢法機關內部人員時,干警“干警”一詞宜限定為公安機關的法官法眼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司法警察,而法官、宜再檢察官不宜稱為干警。稱丨
主要考慮是:
首先,以“干警”統稱法官和檢察官不符合法治社會的發展趨勢。“干警”是特定歷史背景下的產物,由公安機關開啟使用,專指公安機關中已經具有一定職級的警察,后來逐漸擴大范圍,演變成為對干部和警察兩類人員的統稱。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公安機關、法院和檢察院因職責使命的相似性,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