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0日,后項“聶磊涉黑案”32名主犯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遠未完成被告人聶磊被判處死刑。逐漸該案涉案人員眾多,失控采取了分案審理。分的改(圖片來源|央視截圖)
同一宗案件,案背若干被告人,后項卻被拆分進不同的遠未完成法庭程序。表面上是逐漸分開審理,實質是失控案件處理模式的重構。
北京西東律師事務所律師金琳經歷過的最離譜“分案”,是在海口中院審理的陳憲清涉惡案。2022年5月起,該案辯護人先后收到海口中院作出的4份并案審理決定——將分散在7起案件的48名被告人并案審理。沒想到的是,2024年3月的一次庭前會議召開后,海口中院開始拆分案件,原先合并后的一案又變為7起案件。
越來越多的律師開始對這種“技術性操作”提出質疑:分案本應是保障訴訟權利、提高程序效率的例外安排,卻在實踐中成為法官駕馭庭審的“工具”。
十多年前,同樣是面對人數眾多、案情復雜的案件,法院出于庭審效率的考量傾向于“并案處理”。這一做法也招致學界和實務界批評——超大規模庭審中,被告難以充分陳述、辯護律師難以發揮作用。
從并案到分案,都曾被賦予“提效”之名。無論合與分,引發爭議的背后,是對程序正義與權利保障邊界的再度拷問。
訴訟程序的每一次拆解或整合,都不應只服務于審判的“順利進行”,它更應回答一個根本問題:究竟希望有怎樣的審判?
海口中院作出分案決定的依據是最高法于2021年出臺的《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稱“《新刑訴法解釋》”)
其中規定,對于一案起訴的共同犯罪或關聯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數眾多、案情復雜,經法院審查認為分案審理更利于保障庭審質量與效率的,可以分案審理。
按照刑辯律師王興的總結,詐騙、非吸等涉眾型經濟犯罪、職務犯罪和涉黑涉惡案件屬于常見被分案審理的類型。
不過,對于何為人數眾多、案情復雜,各地理解不一。有過十年公訴經驗的律師律璞玉不解,就她個人經辦的涉黑涉惡案件而言,分開審理的案件約占一半,但“案件是否分案處理,常常與人數、證據量、案情看不出直接關系”。曾辦理過南方某地的一起涉黑案,全案被告人共二十余人,但法院只單獨將一號被告人分案審理。
有時分案后,后案還未開庭,前案已有二審判決。
王興在福建代理過一起貪污案,十余名官員按職級分別在兩級多個法院起訴,而他代理的當事人則在最后受審。
等到案件一審開庭時,公訴人就把關聯案件的高院二審裁定書當做證據提交,王興無奈,“這無異于未審先判,我們這個庭審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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