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1日,有期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徒刑副行長李吉平受賄案,年李對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吉平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受賄上繳國庫。案審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宣判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政策研究室主任,有期國家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黨委書記、徒刑行長,年李國家開發銀行黨委組織部副部長、吉平人事局副局長,受賄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案審副行長等職務上的宣判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有期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730萬余元。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吉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李吉平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